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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207号

卢少辉、陈汉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少辉,陈汉彬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卢少辉,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汉彬,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卢少辉与被执行人陈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欠款人民币2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汉彬未履行文书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汉彬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坤盛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代理

审判员  王伟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