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0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于军,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胡恺,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军与被执行人胡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经本院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伟
审 判 员 肖 山
代理
审判员 杨宗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