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28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355W。负责人张延庆。被告徐正华,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徐正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中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培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