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2052号原告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金桥路2号。负责人王增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瑞淑,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奇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鑫嘉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新乡市饮马口新建街85号。法定代表人王桂芳委托代理人王立鹏,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鑫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新乡市鑫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金传
审 判 员 徐继红
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窦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