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民初552号
原告:李江海,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黄红绸,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张荣灿,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李江海与被告黄红绸、张荣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江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红绸、张荣灿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江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黄红绸偿还李江海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24%,自2014年9月22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判决张荣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1日,黄红绸向李江海借现金3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21日,若违约延期还款,每天按实际欠款总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至还款之日止。该笔借款由张荣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借款当日,黄红绸、张荣灿出具一张借条给李江海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江海多次催讨,黄红绸、张荣灿未能偿还。黄红绸、张荣灿未答辩。李江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黄红绸、张荣灿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对李江海提交的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作如下:黄红绸于2014年3月21日向李江海借款30000元,未约定利息,约定2014年9月21日前还款,若违约延期还款,每天按实际欠款总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张荣灿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借款时,黄红绸、张荣灿共同出具借条一张交给李江海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黄红绸、张荣灿未能偿还。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李江海与黄红绸、张荣灿之间设立的民间借贷、保证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除逾期利率的约定外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黄红绸未能返还原告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李江海与黄红绸约定逾期按0.5%/天计付利息,现要求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利息,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支持。李江海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张荣灿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荣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红绸追偿。黄红绸、张荣灿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黄红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江海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年利率24%,自2014年9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张荣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张荣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红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元,由黄红绸、张荣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荣杰
审判员 张晓娟
审判员 李珍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