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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127号

方国阳爆炸、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国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127号罪犯方国阳,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2000年3月14日被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国阳犯非法购买、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方国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该犯伙同他人为顺利开采铝石,非法购买雷管、炸药。2012年4月30日在该犯及同案犯租住处查获膨化硝铵炸药126公斤、电雷管95枚,经鉴定,均具有爆炸性能;2012年3月至4月,该犯伙同饶正洪到禹州市一煤矿、及高某某、孙某某的铝石井盗窃注液枪10支、电焊机一台(已销赃)、电动机一台(已销赃)、电缆150米,共计价值7154元。2016年5月9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方国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方国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国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