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209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河南省锦寅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剑雄。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南省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河南省锦寅置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伟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栗彩彩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