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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1204号之三

顾兵、王再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兵,王再发,李海霞

裁判文书全文

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2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顾兵,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再发,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肥西县人,居民,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李海霞,女,1980年5月2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系王再发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再发在中国工商银行13×××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