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2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顾兵,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再发,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肥西县人,居民,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李海霞,女,1980年5月2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系王再发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再发在中国工商银行13×××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