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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民初字第441号

郭承峰与焦作市陆村煤矸砖厂、贾京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承峰,焦作市陆村煤矸砖厂,贾京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字第441号原告郭承峰,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焦作市陆村煤矸砖厂。法定代表人贾京军,厂长。被告贾京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承峰诉被告焦作市陆村煤矸砖厂、贾京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承峰撤回起诉。诉讼费2098元,减半收取1049元,由原告原告郭承峰。

审判员  邓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