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梁新荣,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梁新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梁新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新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车管所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新荣名下有1房,本案首查封。另,被执行人梁新荣在罗沙股份社享有股权,本院已予以冻结,待有分红时再通知领取。因本案标的较小,冻扣被执行人的股权亦可以清偿本案债务,故暂不处理上述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0110.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01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小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