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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386号之一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莫怀庆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莫怀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莫怀庆,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莫怀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54.92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怀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其车辆、房屋的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欧阳烨执 行 员  王丁一

代理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雯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