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XX一,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则胜,男,汉族,1962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赛纳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4331-4),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区。法定代表人陈则娒。被执行人张立峰,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陈思思,女,汉族,1985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罗剑英,女,汉族,1947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XX一与被执行人陈则胜、赛纳集团有限公司、张立峰、陈思思、罗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485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债权原先属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在执行立案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将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赛纳集团有限公司、陈则胜、张立峰、陈思思、罗剑英在借款本金373万元、期内利息119871.58元、逾期利息(以本金37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10.031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复利(以每期产生的期内利息为基数分别从每期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5年9月22日之前按年利率6.6875%计算,2015年9月23日之后按年利率10.03125%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XX一,现申请执行人XX一主动放弃对被执行人赛纳集团有限公司的清偿责任,并要求解除对其全部财产(房产、土地、车辆及银行账户)的查封,现已解除查封。本院在(2016)浙0381执1691号案件中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罗剑英、陈思思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查明被执行人张立峰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丹桂苑6幢1单元6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57);查明被执行人陈则胜名下有与案外人董丽平共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A幢22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字第××号、瑞安市房安阳共字第0007349号);上述房产均在(2016)浙0381执1691号案件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前(2018年12月29日前)申请续行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被执行人张立峰的房产的查封,已予以解除查封,另被执行人陈则胜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A幢2201室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陈则胜、张立峰、罗剑英、陈思思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陈则胜、张立峰、陈思思、罗剑英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现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赛纳集团有限公司的清偿责任,且要求解除除被执行人陈则胜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A幢2201室的房产外所有财产的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陈则胜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A幢2201室的房产,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本金373万元、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6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志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