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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1988号

徐晋与梁莹娱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晋,梁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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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988号

原告:徐晋,男

法定代理人:徐玉鑫(原告父亲),男

被告:梁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芹,女原告徐晋与被告梁莹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徐晋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晋撤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徐晋负担。

审判员  李志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