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988号
原告:徐晋,男
法定代理人:徐玉鑫(原告父亲),男
被告:梁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芹,女原告徐晋与被告梁莹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徐晋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晋撤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徐晋负担。
审判员 李志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