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782号
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姜哲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纯均,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
被告:杨君,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
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被告张纯均、杨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现代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代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6元,减半收取为2453元,由原告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奕汐
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
人民陪审员 刘艳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 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