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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782号

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纯均、杨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纯均,杨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782号

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姜哲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纯均,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

被告:杨君,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

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被告张纯均、杨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现代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代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6元,减半收取为2453元,由原告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奕汐

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

人民陪审员  刘艳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 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