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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1282号

蔡益民、浙江圣手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益民,浙江圣手针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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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蔡益民,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被执行人浙江圣手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池淮镇直岗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55752532-2。法定代表人金厚仙。申请执行人蔡益民与浙江圣手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9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493604.2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8704元,执行费7304.0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2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瑞标

审判员  朱 敏

审判员  伍秋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孟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