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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2629号

罪犯吕永虎抢劫、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永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2629号罪犯吕永虎,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月20日作出(2003)宁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5年11月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7月至2014年8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刑共六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吕永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永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永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永虎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霈

审判员  李俐

审判员  吕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风张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