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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4719号

郑秋梅与覃钰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秋梅,覃钰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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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719号原告郑秋梅,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中山,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钰柯,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秋梅诉被告覃钰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彦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