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719号原告郑秋梅,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中山,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钰柯,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秋梅诉被告覃钰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彦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