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221号
原告:程云青。
被告:程桂香(原告长女)。
被告:程世才(原告次子)。
被告:程桂芝(原告次女)。
被告:程桂霞(原告三女)。
被告:程桂芬(原告四女)。
被告:程桂珍(原告五女)。
被告:程世忠(原告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云青诉被告程桂香、程世才、程桂芝、程桂霞、程桂芬、程桂珍、程世忠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放弃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房明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荣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