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329号
原告:刘祥志,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婷,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卓然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梧桐煤矿,住所地淮北市石台镇。组织机构代码85084778-5。
负责人:王兰国,该矿矿长。
原告刘祥志与被告淮北市卓然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梧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刘祥志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祥志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祥志负担。
审 判 长 王 慧
审 判 员 霍园园
代理
审判员 陆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