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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004-2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学岐、赵廷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学岐,赵廷顺,郑惠云,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00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学岐。

被执行人:赵廷顺。

被执行人:郑惠云。

被执行人:李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学岐、赵廷顺、郑惠云、李明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惠云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晓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