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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执438号

胡荣光、沈寿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荣光,沈寿强

裁判文书全文

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438号申请执行人胡荣光,男,1970年8月17日,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执行人沈寿强,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申请执行人胡荣光与被执行人沈寿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诏安县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62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沈寿强应付还人民币40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诏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柳文

审判员  陈剑平

审判员  张荣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少斌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