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990号罪犯郭家安,男,汉族,1962年5月1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1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家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08月0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郭家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家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家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家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审 判 员 曹子健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基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