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刑更1029号罪犯孟兆全,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杞县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许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孟兆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复字第00020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豫法刑执字第011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孟兆全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日至9月6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孟兆全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3年7月5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孟兆全在其承包的襄城县湛北乡后聂村魏庄自然村西面瓜棚内,与李水旺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孟兆全持刀向李水旺的胸、腹、四肢等部位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水旺系被他人使用单刃刺器刺入胸腹腔,损伤纵横隔、心包、肝脏、胃,终因失血性休克而亡。案发后,孟兆全的家属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另查明,孟兆全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8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孟兆全系累犯。罪犯孟兆全自上次减刑以来受表扬5次。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受表扬2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3次一般、2次优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兆全自上次减刑以来虽受一定的表扬奖励,但其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3次一般,2次优秀,且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系累犯,具有犯罪前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由尚不充分,其需要在监狱进一步接受教育改造,以观后效。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兆全本次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
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
审判员 马鄢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