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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恢97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李某甲,马某某,曹某甲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甲,地址同上。被执行人马某某,地址开封县。被执行人曹某甲,地址同上。李某某与曹某某、李某甲、马某某、曹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牟民初字第013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某某、李某甲、马某某、曹某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某某、李某甲、马某某、曹某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某、李某甲、马某某、曹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