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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1540号

胡廷祥、姚德志等与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廷祥,姚德志,申国刚,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沈小平,严学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1540号

原告:胡廷祥,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娇,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德志,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娇,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国刚,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娇,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桂湖东路15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琴,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珈伊,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小平,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第三人:严学全,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廷祥、姚德志、申国刚与被告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沈小平、严学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汪仁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咏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