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1540号
原告:胡廷祥,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娇,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德志,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娇,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国刚,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娇,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桂湖东路15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琴,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珈伊,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小平,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第三人:严学全,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廷祥、姚德志、申国刚与被告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沈小平、严学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汪仁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咏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