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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5418号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阳分公司与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阳分公司,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418号

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负责人:付永革。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若,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曾传亮。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阳分公司(以下太湖德阳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湖德阳分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华西公司的银行存款1729320.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以赔偿限额为1729320.4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鼎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29320.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永胜

代理

审判员  邓国康

代理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