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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0496号

刘玉成与程晓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玉成,程晓玲,程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0496号

原告:刘玉成,男性,年龄44。

被告:程晓玲,女性,年龄40。

被告:程刚,男性,年龄38。

原告刘玉成诉被告程晓玲、程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刘玉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玉成撤诉。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

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索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