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0496号
原告:刘玉成,男性,年龄44。
被告:程晓玲,女性,年龄40。
被告:程刚,男性,年龄38。
原告刘玉成诉被告程晓玲、程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刘玉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玉成撤诉。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
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索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