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刑更760号

梁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更760号罪犯梁伟,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涿州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保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以(2014)冀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8月31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伟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4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8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梁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裁定如下:将罪犯梁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焕琪

审 判 员  张永平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