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赔初24号原告陈世明等93人(详细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陈世明,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新合村*组。诉讼代表人李国春,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诉讼代表人何成全,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胜银,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林,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32号。法定代表人唐川,区长。
原告陈世明等93人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对原告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16)渝01行初368号行政裁定,以原告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原告附带提出的行政赔偿之诉,亦应一并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世明等93人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雪 莲
代理
审判员 李 宜
代理
审判员 李 菊 霞
代理
审判员 马 金 明
人民陪审员 王 传 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光一南
书 记 员 黄 小 凤附原告名单如下:刘连英陈建云颜华成郑小琴梁文武肖汉远肖汉荣郭代华李国其何成全何朝镜何刚何朝志刘世清肖汉文肖汉明王万碧石江红肖汉华刘世云肖汉全陈世明张碧洪郑代元李国春陈亮何超卫徐克强杨仁明何超文郭代强唐向琼段仁惠蒋万云蔡隆桂徐克刚李勇李婷婷李国群敖祥明蒋红钢雷明会徐长良徐泽举彭山李祥俐李健豪罗亚平周志强王守菊刘小琴张福建肖敏肖丹丹陈业会郭娜李国秀曾诚陈玲曾长伦徐克英郭艳李廷碧颜付强王道菊张碧洪张福才杨红梅陈建云郑念郑兴华田秀娟田容倪国芳石雷石江红李小容肖欢XX李万秀梁光云田其全段美涛梁红玉颜其珍刘支芬左瑞琼张正芳段成仁韦长珍李永芳曾桂达蒋家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