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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3648号

张庆与上海帛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庆,上海帛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3648号原告张庆,男,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上海帛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剑锋。

原告张庆诉被告上海帛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庆负担(经批准免于缴纳)。

审判员 乔 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喻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