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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422号

黄晓静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晓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黄晓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黄晓静,女。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关于黄晓静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晓静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执1422号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黄志勤

审判员  张 荣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