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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民初358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吴金华、罗东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吴金华,罗东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35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129号。负责人黄勇超,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宗贤(一般代理),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单燕,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金华,男,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罗东凤,女,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吴金华、罗东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撤回对被告吴金华、罗东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4元,减半收取1727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负担。

审判员 韩 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淑萍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