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张纪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满仓,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纪平与被执行人罗满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纪平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用申请执行人罗满仓的成品红砖抵顶案件执行款20300元,抵顶后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用申请执行人罗满仓的成品红砖抵顶案件执行款20300元,抵顶后判决书所���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156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