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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369号

东誉(漳州)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龙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誉(漳州)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厦门市龙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69号申请执行人东誉(漳州)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福龙工业园11号-B。法定代表人蔡如意,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市龙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84号B区266号。法定代表人康贵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誉(漳州)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龙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李军

审 判 员  林赫频

代理

审判员  周小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