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4刑初49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1,男,1994年2月15日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2,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6)第459号起诉书��控被告人钟某1、钟某2、伍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1、钟某2、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钟某2、伍某某在新都区新都街道紫瑞街文某一巷路口,盗割HYA400X2X0.4通信电缆线9米。2.2016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钟某1、钟某2、伍某某在新都区新都街道紫瑞街清真寺对面,盗割HYA400X2X0.4通信电缆线12米;后三名被告人又在新都区新都街道金都街38号路边,盗割HYA600X2X0.4通信电缆线14米。3.2016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钟某1、钟某2、钟某(在逃)在新都区新都街道紫瑞街文某二巷路口,盗割HYA100X2X0.4通信电缆线13米,HYA200X2X0.4通信电缆线13米,HYA300X2X0.4通信电缆线13米。4.2016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钟某1、伍某某在新都区新都街道新新街二巷148号路边,盗割HYA400X2X0.4通信电缆线18米。5.2016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钟某1、钟某2在新都区新都街道天缘路二段电力大厦外路边,盗割HYA400X2X0.4通信电缆线18米,HYA600X2X0.4通信电缆线18米。6.2016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钟某1、钟某2、伍某某、钟某(在逃)在新都区新都街道天缘路三段汉城别墅斜对面(新化苑小区旁)路边,盗割HYA600X2X0.4通信电缆线25米。7.2016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钟某1、钟某2在新都区新都街道天缘路二段技术监督局外路边,盗割HYA600X2X0.4通信电缆线26米。8.2016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钟某1、钟某2、伍某某、钟某(在逃)在新都区新都街道天缘路三段汉城别墅斜对面(鸿兴源饭店旁)路边,盗割HYA100X2X0.4通信电缆线13米,HYA200X2X0.4通信电缆线13米。9.2016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钟某1、钟某2、钟瑞勇(在逃)在新都区新都街道圣谕亭巷和昌房产路边,盗割HYA400X2X0.4通信电缆线31米;后三人又在新都区新都街道西街“中国黄金”店铺外路边,盗割HYA200X2X0.4通信电缆线28米,HYA300X2X0.4通信电缆线28米。10.2016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钟某1、钟某2在新都区新都街道桂湖东路二巷2号附2-2号围墙边,盗割HYA600X2X0.4通信电缆线14米。11.2016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钟某1、钟某2在新都区新都街道西街汇丽羽西店铺外路边,盗割HYA200X2X0.4通信电缆线20米、HYA300X2X0.4通信电缆线20米、HYA400X2X0.4通��电缆线20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1、钟某2、伍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盗电缆统计表、价格鉴定委托书、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1、钟某2、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财物,其中,被告人钟某1参与盗窃10次,被告人钟某2参与盗窃10次,被告人伍某某参与盗窃5次,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1、钟某2、伍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白,本院依法对其均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钟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三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琳
人民陪审员 叶天富
人民陪审员 陈太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骆才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