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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485号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与谭萍华、XX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谭萍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杨少勇,院长。被执行人谭萍华,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XX,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三明市三元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谭萍华、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凤明

审判员  陈泽明

审判员  张朝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