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杨少勇,院长。被执行人谭萍华,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XX,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三明市三元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谭萍华、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凤明
审判员 陈泽明
审判员 张朝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