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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1872号

郭荣安与崔英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郭荣安,崔英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2民初1872号原告郭荣安,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杨帆、毋海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英堂,男,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郭荣安诉被告崔英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荣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英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荣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建房工资陆仟伍佰元正(6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冬天,被告雇佣原告为其盖房,房子建好后,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6500元正,被告于2015年2月8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截至今日,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借口推诿拒不支付,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6年7月8日诉至本院。被告崔英堂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郭荣安为被告崔英堂盖房,房子盖好后被告崔英堂拒不支付工资,这一事实有被告崔英堂向原告郭荣安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崔英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从原告提交的欠条内容可以反映出被告尚欠原告6500元盖房工资,欠条上有被告本人的签字,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工资欠款65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崔英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荣安欠款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崔英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梁学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靳润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