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184号被执行人陈振余,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陈振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000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振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乃明
审判员 张长斌
审判员 姜晓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梅新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