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91执1184号

陈振余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振余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184号被执行人陈振余,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陈振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000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振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乃明

审判员  张长斌

审判员  姜晓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梅新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