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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395-2号

陈建荣、路家萍等与张鹏、张楷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建荣,路家萍,丁俊呈,张鹏,张楷若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395-2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荣。

申请执行人:路家萍。

申请执行人:丁俊呈。

被执行人:张鹏。

被执行人:张楷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荣、路家萍、丁俊呈与张鹏、张楷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刘鹏飞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成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