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395-2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荣。
申请执行人:路家萍。
申请执行人:丁俊呈。
被执行人:张鹏。
被执行人:张楷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荣、路家萍、丁俊呈与张鹏、张楷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刘鹏飞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成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