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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执219号

耿兴明与宁县湘乐镇瓦窑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耿兴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宁县湘乐镇瓦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小平,该村村委会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耿兴明与被执行人宁县湘乐镇瓦窑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宁县湘乐镇瓦窑村村民委员会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县湘乐镇瓦窑村村民委员会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甘1026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