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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5508号

沈泽科与李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泽科,李忠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508号

原告:沈泽科。

被告:李忠刚。

委托代理人:禹自忠,凤阳县小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泽科与被告李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泽科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泽科撤回对被告李忠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泽科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王于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