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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497号

蒋海云与马铁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海云,马铁宝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497号申请执行人蒋海云,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幼儿园教师,住全州县。被执行人马铁宝,男,汉族,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理发师,住全州县。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全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铁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时,本院可以重新启动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文

审 判 员  卢志平

代理

审判员  尹 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盛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