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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326号

易鹏林、谭三贵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鹏林,谭三贵,易鹏飞,刘保林,黄旭杰,黄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易鹏林,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谭三贵,女,1968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易鹏飞,男,1989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刘保林,女,1932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黄旭杰,男,汉族,1960-7-20,地址梧州市长州区。被执行人黄坚,男,汉族,1987-11-24,地址梧州市长州区。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易鹏林、谭三贵、易鹏飞、刘保林申请黄旭杰、黄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22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黄旭杰黄坚应支付申请人易鹏林、谭三贵、易鹏飞、刘保林案款240986.0元,承担执行费3514.79元。现因被执行人黄旭杰黄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405执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焕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