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3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奉育,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明,男,住厦门市思明区,由厦门市思明区大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亿力大厦”17A、17B1、17D1室。
法定代表人:张光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胡奉育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8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奉育以本案经本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奉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奉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上诉人胡奉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巧铭
审判员 陈丽端
审判员 周宗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