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908号
申请人:宋维强,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
申请人:田辉,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
申请人:张一,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宋维强诉被申请人田辉、张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辉、张一名下10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宋维强提供了保全损害责任保函,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维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辉名下10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宋维强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