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470号
原告:孟伟祥,自由职业。
被告:陈利璋,退休。
原告孟伟祥诉被告陈利璋合伙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立案,原告孟伟祥于2016年9月2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伟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伟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伟祥负担。
审 判 长 邝亚辉
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
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童阳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