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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7470号

孟伟祥与陈利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孟伟祥,陈利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470号

原告:孟伟祥,自由职业。

被告:陈利璋,退休。

原告孟伟祥诉被告陈利璋合伙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立案,原告孟伟祥于2016年9月2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伟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伟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伟祥负担。

审 判 长  邝亚辉

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

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童阳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