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中执字第1383-2号申请执行人任伟纲,男,汉族,1958年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韩战磊,男,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录翠玲,女,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林荣华,女,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9月5日立案执行。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战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南仓街南紫荆尚都小区,南仓街南17号1单元2层1号房产一套(合同号094024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韩战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南仓街南紫荆尚都小区,南仓街南17号1单元2层1号房产一套(合同号09402414)。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中执字第1383号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任伟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韩战磊、录翠玲、林荣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战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其名下有房产在你单位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韩战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南仓街南紫荆尚都小区,南仓街南17号1单元2层1号房产一套(合同号09402414)。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附:本院(2011)中执字第1383-2号执行裁定书1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