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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1926号

开县岳溪煤业有限公司兴星煤矿与吴应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开县岳溪煤业有限公司兴星煤矿,吴应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1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县岳溪煤业有限公司兴星煤矿。

负责人:杨连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应元,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开县岳溪煤业有限公司兴星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吴应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县岳溪煤业有限公司兴星煤矿于2016年9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开县岳溪煤业有限公司兴星煤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开县岳溪煤业有限公司兴星煤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开县岳溪煤业有限公司兴星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长城

审 判 员  杨继伟

代理

审判员  蒋乾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章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