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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3186号

牟方柳、牟子潇等与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牟方柳,牟子潇,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3186号原告牟方柳,男,生于1969年6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原告牟子潇,男,生于1993年12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榨木安置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94981988H。负责人侯天祥。被告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13层2单元1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32235。法定代表人郭克诚。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方柳、牟子潇诉被告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方柳、牟子潇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850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牟方柳、牟子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松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琼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