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3186号原告牟方柳,男,生于1969年6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原告牟子潇,男,生于1993年12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榨木安置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94981988H。负责人侯天祥。被告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13层2单元1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32235。法定代表人郭克诚。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方柳、牟子潇诉被告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方柳、牟子潇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850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牟方柳、牟子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松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琼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