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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2213号

高振锋与万发福、周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振锋,万发福,周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271民初2213号

原告:高振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妮,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发福。

被告:周全。

原告高振锋与被告万发福、周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振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妮,被告万发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振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688元(自2015年11月1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3日,被告万发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1月12日还款,被告周全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万发福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属实,当时约定一个月还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无法一次性还清,便每月偿还原告3000元,共计向原告偿还了18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688元,被告不认可。被告周全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2015年9月13日被告万发福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万发福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万发福当庭用手机出示银行转账电子回单4份,证明其先后向原告账户打款15000元,原告认可万发福曾向其账户打款,但认为万发福提供的电子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具体金额以被告提交打款明细由法院予以认定,原告无需再次质证。庭后,万发福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4张,经审查,该明细表与原告当庭出示的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万发福向原告账户打款1500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周全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3日,被告万发福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1月12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周全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2015年10月12日、11月14日、12月22日、2016年1月20日万发福分别向原告账户打款3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计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万发福向其借款3万元,有被告万发福出具的借条为证,万发福抗辩已向原告还款1800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证实其向原告还款15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剩余借款15000元被告万发福应当向原告偿还。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自2015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经核算(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4日本金27000元,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22日本金24000元,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20日本金20000元,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本金1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414元。关于被告周全提供担保的问题,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担保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周全应当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周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借款人万发福追偿。被告周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发福偿还原告高振锋借款15000元及利息4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周全对借款15000元及利息414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周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万发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计283.5元,由高振锋负担140元,万发福负担1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万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静 百度搜索“”